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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坚与被告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杰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志坚归还借款本金36000元,并从2020年7月2日起按一年期LPR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志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志坚负担31元,被告林杰负担41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