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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2092号向被告潘锦彪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4-07-0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27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潘锦彪:                            

本院受理的肇庆高新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锦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潘锦彪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高新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80元;二、驳回原告肇庆高新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锦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