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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郭纪芬:
本院原告莫洪量与被告郭纪芬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不准原告莫洪量与被告郭纪芬离婚。二、驳回原告莫洪量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洪量负担。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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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