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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邱洪标、邓日娴:
本院原告崔婉素、罗业标与被告邱洪标、邓日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1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邱洪标、邓日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婉素、罗业标支付赔偿款6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邱洪标、邓日娴负担。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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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