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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肇庆市鼎湖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阴万慧:
本院原告四会市子睿五金商行与被告肇庆市鼎湖城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阴万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阴万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子睿五金商行支付货款64413.8元及利息(以64413.8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会市子睿五金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4元、财产保全费688元,合计14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阴万慧负担。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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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