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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如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四会市飞车汇汽修厂、黎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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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名远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诉被告欧家伟、第三人广州如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四会市飞车汇汽修厂、黎子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欧家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名远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支付粤AA18423小车维修费700元、粤EA9U08小车维修费1520元、交通事故的维修费718元,合共2938元;二、驳回原告四会市名远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广东省四会市江谷人民法庭:0758-3615134、35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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