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1284民初1110号
李志祥: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肇庆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2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4年1月30日起至付清货款日止,以1292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93元,合共51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49元、被告负担3838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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