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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告
被告金凯盛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凯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质保金237145.10元;
二、确认原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237145.10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金凯盛誉城八期总承包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利息(以237145.1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4年1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金凯盛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第一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东电白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计46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会市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凯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