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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孔瑞珍(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簕竹镇永安黄田㙟村12号):
本院受理原告金燕诉被告刘小强、孔瑞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金燕27498.39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金燕5614.27元。三、驳回原告金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125。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