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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晓松(住广东省饶平县三饶镇南联黄土墩四点金三横5号):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玉有缘人珠宝专柜诉被告黄晓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黄晓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玉有缘人珠宝专柜支付玉器货款2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125。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