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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3-12-30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2547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黄妹: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与被告黄妹、四会市碧桂园凤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支付截至2023年9月1日的逾期本金3206.43元、逾期利息13436.49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对被告黄妹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居委会新元大道2号碧桂园明珠花园7栋404号,证号:粤(2020)四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800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绿色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6元,保全申请费2924.18元,合计共7180.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妹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