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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大裕:
本院受理的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与被告叶大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大裕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 10 月 10日至 2022年3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 2818.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2818.24 元为本金,自2022 年 8 月 3 日起 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给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 二、驳回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大裕负担并在 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