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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瑞龙:
本院原告四会市南杰珠宝商行诉被告张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瑞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南杰珠宝商行支付货款86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69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LPR)标准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瑞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南杰珠宝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保费7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