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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邓运忠(湖南省衡南县江口镇泉边村邓冲组):
本院原告李惠娴与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 南分公司、邓运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 1284 民初 185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李慧娴赔偿 104514.48 元。二、驳回原告李惠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 1504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惠娴负担 10 元,被告邓运忠、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 南分公司负担 1494 元。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来本 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 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228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