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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高灶荣(广东省四会市石狗镇石狗村委会岗咀村 13 号):
本院原告高心然诉被告高灶荣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准予原告高心然与被告高灶荣离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 30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灶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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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