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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2374号-关于乡建锋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7-16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3398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乡建锋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乐城二路嘉乐楼一座 904 房

本院原告黄金泉诉被告乡建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374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应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黄金泉赔 偿 38192.44 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黄金泉赔偿 6012.35 元,合计 44204.79 元。二、驳回原告黄金泉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575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金泉负担 104 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负担 47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228

 

 

二〇二四年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