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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崔先良、崔文彬(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关市镇双福村崔家岭组):
本院原告林文祥与崔先良、崔文彬房屋租赁合同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林文祥与被告崔先良、崔文彬之间成立的租赁合同。一、被告崔先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位于四会市贞山街道独岗村委会下沙一村 45 号的 B201 号房。二、被告崔先良、崔文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文祥支付 750 元租金。三、驳回原告林文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 25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崔先良、崔文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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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