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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四会市金铭石粉原料厂、伍敏明、江秋霞(住所广东省四会市下茆镇第一工业区内、
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街道城东居委会登云街7号、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马田居委会高观东路69号
):
本院受理原告罗淦新、邓彩珍诉被告四会市金铭石粉原料厂、伍敏明、江秋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四会市金铭石粉原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彩珍、罗淦新偿还938507.20元和支付利息36165.13元(利息按年利率3.65%计算,从原告代偿之日的次月起,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利息共36165.13元;2024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938507.20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伍敏明、江秋霞对被告四会市金铭石粉原料厂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邓彩珍、罗淦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四会市江谷人民法庭0758-3615134地址:四会市江谷镇江谷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