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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罗木兰、刘水华
(住广东省广宁县联合镇大迳村委会坳背村16号、住广东省广宁县联合镇大迳村委会黄下村16号):
本院受理原告江世荣诉被告罗木兰、欧秀娟、刘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判决要点:一、被告罗木兰、欧秀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江世荣归还借款本金16000元;二、驳回原告江世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广东省四会市江谷人民法庭:0758-3615134、3515115
地址: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江谷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