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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米(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黎梅安与被告逸米(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逸米(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退还软装费金额1.1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