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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东城区陈信建材部与被告童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四会市东城区陈信建材部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1616 元,由原告四会市东城区陈信建材部负担(受理费原告起诉时已预交)。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