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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四会市扩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耿红开
[住所四会市迳口镇胜利路1号(申报制)、住湖北省红安县杏花乡花园村]:
本院受理原告曾明枝诉被告四会市华麒五金有限公司、涂如兵、四会市扩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耿红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四会市华麒五金有限公司、涂如兵、四会市扩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曾明枝支付工程吊车租金46860.56元和利息(利息以46860.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计算,从2024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四会市华麒五金有限公司、涂如兵、四会市扩业环第7页共7页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曾明枝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耿红开对被告四会市扩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曾明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广东省四会市江谷人民法庭:0758-3615134、3515115
地址: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江谷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