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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兆华(住湖南省道县蚣坝镇莲塘尾村4组):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周兆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3378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兆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罗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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