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07-11 星期六 阴25-32度 欢迎访问四会市人民法院网站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朱浩然(住河南省遂平县沈寨镇吴楼村吴楼07-022):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居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浩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朱浩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居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21060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①房款200604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60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23年8月30日起计算至2023年11月27日;以20060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购房款之日止。②房款10100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23年7月30日起计算至2023年10月27日;以101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23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购房款之日止);二、被告朱浩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居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86.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浩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罗助理
联系电话:0758-361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