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07-11 星期六 阴25-32度 欢迎访问四会市人民法院网站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邓超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汇德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与被告邓超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8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汇德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 218 元,减半收取计 109 元(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四川汇德智慧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