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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睿: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高新区嘉富华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王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 1284 民初 63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高新区嘉富华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5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高新区嘉富华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