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冼建成:
原告谢嘉美与被告冼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冼建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嘉美归还借款本金132555.76元以及逾期利息31192.76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4年4月12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132555.7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4%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冼建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嘉美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驳回原告谢嘉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