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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3-12-30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2079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胡锡飞、李结伙: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宜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锡飞、李结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锡飞、李结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17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9816.17元及违约金(以尚欠的物业管理费为基数,自2023年12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缴清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之日止)清偿给原告广州宜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州宜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锡飞、李结伙负担并迳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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