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任新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绿色支行与被告任新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新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透支款本金 30888.89 元、利息 3818.41 元、违约金(含滞纳金)1764.19 元及手续费 884.19 元,合计 37355.68 元[利息、违约金(含滞纳金)及手续费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20 日,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含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 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肇庆高新区绿色支行; 二、被告任新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 100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绿色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58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任新华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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