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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肇庆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宇高: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弘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宇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鹏宇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弘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款56444元及利息(以56444元为计算基数,从2024年4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宇高应对肇庆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弘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6元,财产保全费591元,合计11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弘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元,由被告肇庆市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宇高负担11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