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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执异31号案件向被申请人刘文兰、戴爱民公告送达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7-17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2345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刘文兰、戴爱民(住湖江苏省泰兴市刘陈镇黄坍村十一组52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中毅搬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刘文兰、戴爱民2022)粤1284执153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申请,现已经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执异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刘文兰为(2022)粤 1284 执 1535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东莞市中毅搬运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广东玛西尔电动科技有限公司追加戴爱民为(2022)粤 1284 执 1535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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