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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玉初、黄嘉雯: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庆裕与被告张玉初、黄嘉雯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陈庆裕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庆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