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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8-05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017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金中路23号自编一栋办公区303房(广州市黄埔区金中路23号自编一栋办公区303房):

原告李容娣、李深权诉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四会海伦堡广场店、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容娣、李深权退还货款人民币17695元并支付利息(以12196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5499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不足部分向原告李容娣、李深权承担补充偿还责任。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155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