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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4-06-28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2351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佛山市顺可达纸品有限公司、熊秋如、熊立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汇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可达纸品有限公司、熊秋如、熊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可达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汇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8860.41元及违约金(以838860.41元为本金,从2023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可达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汇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熊秋如对被告佛山市顺可达纸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肇庆市汇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汇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负担238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可达纸品有限公司、熊秋如负担61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