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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志敏、广州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洋诉被告张志敏、广州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对原告田洋诉被告张志敏、广州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4)粤1284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4)粤1284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正文第8页第19行原告付文维”补正为“原告田洋”。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