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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静、王海丰、肇庆民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邦丽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静、王海丰、肇庆民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2117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肇庆民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海丰共同向丽建材原告支付货款250521.48元及违约金(以250521.48元为本金,年利率14.2%为标准,从2023年7月12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8个月,即暂计违约金23716.0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吴静对上述两被告肇庆民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海丰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9日15时15分在本院大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