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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柏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000元第12页共15页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13.8%的标准分别从2022年8月6日起以106489.23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0日起以13510.77元为基数计付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元、财产保全保险费700元;三、被告朱柏生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370元,保全申请费1288元,合共46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庆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朱柏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