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07-11 星期六 阴25-32度 欢迎访问四会市人民法院网站
谢永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小红与被告谢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永珍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小红归还借款100000元。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永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