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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3516号向被告黄建玲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8-13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2030

黄建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黄建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5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撤回起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