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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众安消防工程服务部、曾军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端州区和兴通风排气除尘管道设备工程部诉被告高新区众安消防工程服务部、曾军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3167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高新区众安消防工程服务部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1800元及利息(以221800为本金按LPR上浮50%计算),利息主张至实际清尝之日;2.判令被告曾军杰为被告高新区众安消防工程服务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2日9时45分在本院大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