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国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高新区嘉富华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张国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4173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2月15日至2024年3月31日物业管理费共6925.49元及利息(分别以当月应缴物业管理费为基数,自应缴费次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二倍标准计算至付清当月物业管理费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695.27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26日16时15分在本院大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