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小武(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在中乡排形村上车组6号):
本院受理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好一佳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肇庆市宏扬运输有限公司、广东宏扬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好一佳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1.申请追加刘宏、吴小武、彭忠华、廖文婵为(2023)粤1284执3671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2.申请恢复对(2023)粤1284执3671号案的执行。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执异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刘宏为(2023)粤1284执367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415.75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肇庆市宏扬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2023)粤1284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执行人广东宏扬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2023)粤1284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承担连带责任。二、追加吴小武为(2023)粤1284执367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84.25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肇庆市宏扬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2023)粤1284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未缴纳出资168.5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东宏扬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2023)粤1284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彭忠华为(2023)粤1284执367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对被执行人肇庆市宏扬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2023)粤1284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承担连带责任。四、追加廖文婵为(2023)粤1284执367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831.5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东宏扬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2023)粤1284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