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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行审113号

发布日期: 2024-08-30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2264

陈爱葵: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肇自然资高新罚決字 (2023)46 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4)典 1284 行审113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1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1月3日作出的肇自然资高新罚决字(2023) 46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确定的第 1项处罚事项,即责令陈爱葵将非法占用的 147.97平方米上地退还给广东省大旺华侨农场,以上处行事项由肇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2、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 年11月3日作出的肇自然资高新罚决字(202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第 2项外行事项,即没收陈爱葵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 147.97 平方米上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以上处罚事项由肇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3.准予强制执行中请执行人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11月3日作出的肇自然资高新罚决字〔2023)46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第3项处罚事项,即对陈爱葵非法占用147.97 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 201元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柒佰肆拾壹元玖角柒分 (29741.97 元)。4.淮予强制执行中请执行人鉴庆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11月3日作出的肇自然资高新罚决字〔2023)46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加处罚事项,即对被执行人陈爱葵逾期不履行上述《行政处罚決定书》中所处罚款中所产生的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柒佰肆拾壹元玖角柒分 (29741.97 元)。本案强制执行的费用(以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具体费用金额为准)由被执行人陈爱葵承担。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30日内来本院领取我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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