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1284民初2998号
东莞市众兴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会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众兴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众兴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会市会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5399.5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4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65399.53元为基数,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本案受理费36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52,合共49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法院联系电话:0758—361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