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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蔡陈元(住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中238号凝星名都缤纷大街1幢603房):
本院受理原告文建硼、李振仪诉被告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陈元、杨康荣、广东合远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文建硼、李振仪支付工程款170000元和利息(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2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文建硼、李振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九日
联系人:周书记员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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