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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彭育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伟民诉被告彭育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4234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朱伟民与被告彭育富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彭育富立即向原告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租金37800元(4725元/月×8个月),2024年6月之后的租金按照4725元/月标准,计算至租赁合同关系解除之日;3.判决被告彭育富支付的定金(押金)20000元归原告所有;4.判决被告彭育富立即向原告赔偿损失(违约金)28350元(4725元/月×6个月);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4日16时10分在本院大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