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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梁伟泽: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玲玲与被告梁伟泽、林秋媚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3693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转普通独任程序通知书。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梁伟泽向原告孙玲玲支付货款90000元;2.判令被告梁伟泽以欠付货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LPR3.45%)的四倍为基数向原告孙玲玲支付自2024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25日为3879.42元(90000÷365×13.8×114);以上诉讼请求共计93879.42元;3.判令被告林秋媚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梁伟泽、林秋媚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0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对面的庭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