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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利(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白洲社区居委员会3组91号):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合林釉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会市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四会市博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胡丹、张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四会市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湖南合林釉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4200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1042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被告胡丹对被告四会市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四会市博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四会市锐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南合林釉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联系人:周书记员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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