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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雷梓晴(曾用名:雷紫倩):
本院受理的原告赖建邦与被告雷梓晴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雷梓晴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建邦返还原告合伙出资款262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3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收取52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雷梓晴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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