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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日丽、开平市汇晟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欣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日丽、第三人开平市汇晟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日丽对(2021)粤1284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人开平市汇晟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广东欣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104447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收取23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日丽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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